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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关于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8-29

各市(区)公安(分)局,各市(区)交通局,常熟邮政管理局、昆山邮政管理局,苏州市快递协会,各邮政、快递企业:

为全面规范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关于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b82.com

                                                                             201781


苏州市关于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切实解决城市寄递末端配送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及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 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转型、跨越发展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求为目的,以提升全市交通秩序安全为导向,以规范邮政快递末端投递配送为主线,坚持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相结合,推进邮政业更好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放管结合、行业自治”的原则,全面规范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促进快递业管理水平,提升快递协会自律能力,改善城市末端寄递配送车辆交通秩序,建立源头管控和路面联动的邮政快递末端配送车辆的管理模式,实施邮政快递专用三轮车备案制度,启动应用绿色新能源汽车。

三、工作措施

(一)动态控制总量。在国家及省快递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出台前,由苏州市快递协会对快递三轮车采取“自治管理”,并根据我市快递量年增长情况确定快递三轮车配置比例,进行总量控制。

(二)统一标识管理。按照国家邮政局2014年公布实施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YZ/T 0136-2014),统一邮政快递电动三轮车技术标准。制定邮政快递电动三轮车颜色、标识的统一标准和编码规则,市快递协会编发邮政快递三轮车通行备案证。

(三)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要求企业为所使用的邮政快递电动三轮车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提高寄递运输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四)统一规范使用管理。建立驾驶人学习管理制度,市快递协会统一制发邮政快递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活动卡,督促寄递企业定期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存档。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车型、颜色的统一标准和编码规则。市快递协会提出意见,报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备案。

责任单位:市快递协会

完成时间:8月底前

(二)各邮政、快递企业将专用三轮车使用购置计划报市快递协会,自行购置指定车型,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单位:各邮政快递企业、市快递协会

完成时间:8月底前

(三)落实安全责任。市快递协会与邮政快递企业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责任书,并报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备案。

责任单位:各邮政快递企业、市快递协会

完成时间:8月底前

(四)组织快递员岗前教育培训。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学习,重点培训基础交通安全法规和电动车安全驾驶注意事项,成绩合格发放交通安全活动卡。邮政快递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将教育记录存档。

责任单位:各邮政快递企业、市快递协会

完成时间:12月底前

(五)市快递协会对全市申请登记备案管理的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造册,编发快递三轮车通行备案证,并报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备案。

责任单位:各邮政快递企业、市快递协会

完成时间:12月底前

五、相关要求

(一)邮政快递企业是专用电动三轮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落实对快递电动三轮车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承担车辆交通行驶安全责任。

(二)邮政快递企业应持有经备案的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产权。专用电动三轮车仅限用于邮件、快件的收寄、运递,禁止从事非法营运,严禁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三)车辆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时,须及时备案。因车辆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以及退出车辆使用单位的,应办理车辆注销备案,并交还车辆通行备案证。

(四)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和停放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通行备案证》、《保险标识》粘贴在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通行规定。遇文明城市创建检查等重大活动需要,根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要求,自觉避开限行路段和时段。

(五)专用电动三轮车购置使用满五年后,不准上路通行,各企业自行报废。邮政快递企业存量的非统一形象标识的专用电动三轮车不准在市区(古城区)通行,并于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

(六)快件只可装载在车厢内,严禁在车厢架上装载物品。

(七)邮政快递企业应做好车辆的档案和实物管理,建立车辆的出入使用登记、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八)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存放在安全地点,防止车辆、车辆通行备案证等被人为损坏或被盗。

六、车辆备案材料管理

(一)办理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除提供发票、保单、合格证等原件查验外,其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确保真实有效:

1.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2.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3.初次办理备案,需提供车辆企业个性化区域的喷涂方案;

4.车辆交通意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单。

5.《苏州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对专用电动三轮车作交通行驶安全承诺。

6.《苏州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汇总表》,明确各备案车辆对应的编码、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生产日期及对应使用的快递网点、使用区域、使用人等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车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述的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统一规格的;

2.提交的证明、凭证不真实或无效的;

3.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驾驶人管理

(一)苏州市快递协会统一制发驾驶人交通安全活动卡,快递三轮车由持卡人驾驶。

(二)定期参加行业协会组织车辆驾驶员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考核。

(三)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应身体健康,由企业负责驾驶人员的体检工作。

(四)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员上岗时应当穿着各自企业品牌工服,并随车携带车辆通行备案证、保险单、交通安全活动卡等相关证件。

(五)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禁止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等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停放,禁止利用机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

八、强化监管

(一)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快递三轮车违法情况信息化抄报制度。按季度汇总通报邮政快递专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对违法违规快递企业实施通报、停业整顿、取缔资质等相关措施。

(二)当年度交通违法行为累计次数前三名的企业和因违法违规被邮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企业,第二年度不再新增备案车辆。当年度同一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达5次以上的,取销该车辆备案;伪造、倒卖、转借、租赁和转让专用电动三轮车或用于从事快件配送以外的活动,取消该企业所有备案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上路资格,收回其全部车辆通行备案证。

九、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苏州市辖区内的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及备案企业专用于寄递服务的电动三轮车的管理。今后国家、省里出台新政策、法规或标准,按新规定执行,此文件废止。

 

附件:1.苏州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表

      2.苏州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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