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楼房信报箱设置,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DGJ32/TJ94-2010等规范标准,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房工程的信报箱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房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信报箱验收。b82.com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住宅楼房信报箱验收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即《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以及江苏省《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DGJ32/TJ94-2010规定要求,组织建设工程信报箱分部工程专项验收。
第五条 为确保信报箱工程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提高信报箱建设效能,各有关建设单位可在规划设计和招标投标阶段,联系苏州市快递协会进行信报箱工程标准咨询。联系电话:0512-68139502。
第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等对信报箱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应对检验批的主控项目进行全数检查,主控项目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
第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等对信报箱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对检验批的一般项目可抽验,一般项目的检查数量按检查方式检查应不少于三个项目,每个项目不少于检验批中10%的产品。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信报箱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应当向b82.com书面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书面材料审核。
(一)建设单位委托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住宅信报箱验收备案报告表;
(三)信报箱生产企业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四)信报箱采购合同(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五)信报箱质量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六)信报箱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七)苏州地区维修渠道说明(生产企业自行维修的,提供生产企业在苏州大市内设立的维修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和联系电话;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受托单位在苏州大市内设立的维修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九条 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备案报告表及其他书面材料后,b82.com审查验收备案报告表并检查相关材料是否完备。
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完备的,b82.com派员到场实地核查。
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不完备的,b82.com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建设单位补交。
第十条 实地核查确认信报箱分项工程专项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b82.com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住宅信报箱验收合格备案意见。
第十一条 信报箱分项工程专项验收的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返工重做、调整、更换部件的分项工程,应重新验收;
(二)通过以上措施仍不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信报箱安装工程,不得出具验收合格备案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住宅楼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未获得b82.com依第十条规定出具的备案意见的,建设单位不得确认分户验收信报箱部分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应由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取得住宅信报箱验收备案意见后,应督促管理单位按时联系邮政企业办理投递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参与住宅信报箱验收的邮政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委托其它单位参与住宅信报箱验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程序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新建住宅信报箱验收备案程序